三、參加優良職業汽車駕駛人之選拔者,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下列各目所定擔任汽車駕駛人情事之一:
1.在推薦服務單位連續擔任汽車駕駛人達三年以上。
2.計程車駕駛人領有執業登記證在三年以上並繼續執業。
3.職業汽車駕駛人為本市各汽車運輸業駕駛員職業工會之會員,
並連續擔任汽車駕駛人達三年以上。
4.駕駛人所服務之單位為本市各汽車運輸業商業同業公會會員,
並連續擔任汽車駕駛人達三年以上。
(二)最近三年內駕駛車輛無違規或肇事紀錄。
(三)最近五年內未受有期徒刑以上之宣告。
(四)最近三年內未曾獲選為優良職業汽車駕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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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優良職業汽車駕駛人選拔程序如下:
(一)每年組織評選會,由評選會依年度計畫決定各車種汽車駕駛人之
獎勵名額及選拔有關事項。
(二)本府交通局受理申請後,協請有關單位查核第三點規定條件後,
提送評選會評選。
(三)評選會評定獎勵名單,由本府交通局簽報市長核定,並擇期表揚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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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優良職業汽車駕駛人評分標準如下:
(一)職業汽車駕駛人符合第三點第一款至第三款者,核給七十分。
(二)駕駛人之總違規次數除以最近三年外之駕駛年資,並四捨五入至
十分位,其商為零者,核給十分;商為零點一者,核給九分,依
此類推。但商為一以上者,不核給分數。
(三)最近三年外無違規肇事紀錄之駕駛年資每五年核給一分。但合計
不得逾五分。
(四)最近五年內有下列事蹟之一,並具證明文件者,每一事蹟各年度
核給零點五分,但合計不得逾五分:
1.協助本府警察局春安工作。
2.協助本府警察局交通維持工作。
3.協助本府警察局疏導交通。
4.本府警察局之績優義勇交通警察。
5.參與本市治安聯防工作。
(五)最近五年內有下列事蹟之一,並具證明文件者,由評選會評定其
各年度加給之分數。但合計不得逾十分:
1.擔任本府及所屬學校導護志工。
2.獲選為本市或全國模範勞工。
3.曾參加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交通服務教育相關訓練講習。
4.駕駛無障礙運具,表現優良具有實績。
5.其他促進道路交通安全之行為,經本府各機關學校表揚獎勵,
或經媒體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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