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優良職業汽車駕駛人選拔作業實施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5月12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5年5月12日高雄市政府高市府交運監字第 10533560200號函修 正發布第3點、第6點、第7點
法規體系: / 高雄市 / 觀光交通類

法規異動

修正

三、參加優良職業汽車駕駛人之選拔者,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下列各目所定擔任汽車駕駛人情事之一:
        1.在推薦服務單位連續擔任汽車駕駛人達三年以上。
        2.計程車駕駛人領有執業登記證在三年以上並繼續執業。
        3.職業汽車駕駛人為本市各汽車運輸業駕駛員職業工會之會員,
          並連續擔任汽車駕駛人達三年以上。
        4.駕駛人所服務之單位為本市各汽車運輸業商業同業公會會員,
          並連續擔任汽車駕駛人達三年以上。
  (二)最近三年內駕駛車輛無違規或肇事紀錄。
  (三)最近五年內未受有期徒刑以上之宣告。
  (四)最近三年內未曾獲選為優良職業汽車駕駛人。

六、優良職業汽車駕駛人選拔程序如下:
  (一)每年組織評選會,由評選會依年度計畫決定各車種汽車駕駛人之
        獎勵名額及選拔有關事項。
  (二)本府交通局受理申請後,協請有關單位查核第三點規定條件後,
        提送評選會評選。
  (三)評選會評定獎勵名單,由本府交通局簽報市長核定,並擇期表揚
        之。

七、優良職業汽車駕駛人評分標準如下:
  (一)職業汽車駕駛人符合第三點第一款至第三款者,核給七十分。
  (二)駕駛人之總違規次數除以最近三年外之駕駛年資,並四捨五入至
        十分位,其商為零者,核給十分;商為零點一者,核給九分,依
        此類推。但商為一以上者,不核給分數。
  (三)最近三年外無違規肇事紀錄之駕駛年資每五年核給一分。但合計
        不得逾五分。
  (四)最近五年內有下列事蹟之一,並具證明文件者,每一事蹟各年度
        核給零點五分,但合計不得逾五分:
        1.協助本府警察局春安工作。
        2.協助本府警察局交通維持工作。
        3.協助本府警察局疏導交通。
        4.本府警察局之績優義勇交通警察。
        5.參與本市治安聯防工作。
  (五)最近五年內有下列事蹟之一,並具證明文件者,由評選會評定其
        各年度加給之分數。但合計不得逾十分:
        1.擔任本府及所屬學校導護志工。
        2.獲選為本市或全國模範勞工。
        3.曾參加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交通服務教育相關訓練講習。
        4.駕駛無障礙運具,表現優良具有實績。
        5.其他促進道路交通安全之行為,經本府各機關學校表揚獎勵,
          或經媒體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