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各級農會最高設置員額及提撥總用人費計算基準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9月12日

所有條文

一、為規範本市各級農會(以下簡稱農會)最高設置員額及提撥總用人費
    之計算,並依農會人事管理辦法第七條第一項及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
    訂定本基準。

二、農會最高設置員額及提撥基本用人費之計算,依附表一規定辦理。

三、農會除基本用人費外,得按其上年度業務績效,每增加一百分提撥年
    度總收益金額百分之一為績效用人費,並以百分之十二為限。
    前項業務績效之計算,依附表二規定辦理。

四、農會未設信用部者,除基本用人費外,為因應業務需要,得檢附經營
    效益及人事成本分析報告,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增加用人費費率,並以
    百分之四為限。

五、農會因季節性業務需要僱用臨時人員時,應訂定書面契約,並以部分
    工時或按時計費方式計算工資。
    前項契約之僱用期間,當年度不得超過六個月。

六、農會應視實際營運狀況訂定員工薪點之換發金額,並經理事會審議通
    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調整時,亦同。

七、農會應依本基準計算每年度最高設置員額及總用人費,報請主管機關
    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