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縣政府農業用地違規使用稽查小組設置及作業執行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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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落實農業永續發展,避免農業用地違規使用,依據農業發展條例(
    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設置農業用地違規使用稽查小組
    (以下簡稱本稽查小組)及訂定高雄縣農業用地違規使用稽查小組設
    置要點及作業執行要點,為執行農業用地違規使用稽查工作之依據。
二、本府為辦理農業用地違規使用之認定作業,組成本稽查小組,其成員
    由農業、地政、建設、高雄縣稅捐稽徵處、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高雄縣分局、旗山稽徵所、岡山稽徵所)、鄉(鎮、市)公所等單
    位派員組成之,其任務分工如下:
  (一)農業局:業務聯繫與執行現場是否繼續作農業使用認定工作。
  (二)地政局:執行非都市土地是否有違反區域計畫法之使用分區管制
                工作。
  (三)建設局:
        1.都市計畫農業區、保護區農地是否有違反都市計畫法之使用分
          區管制認定工作。
        2.農業用地上是否有違反建築法之規定興建自用農舍或農業、畜
          產、漁業、林業等設施認定工作。
  (四)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高雄縣分局、岡山稽徵所、旗山稽徵所
        :執行農業用地違規使用追繳遺產稅與贈與稅之工作。
  (五)高雄縣稅捐稽徵處:執行農業用地違規使用追繳土地增值稅與田
        賦之工作。
  (六)鄉(鎮、市)公所:執行現地指認及稽查後農業用地違規使用之
        追蹤及是否恢復作農業使用查報。
三、為執行高雄縣農地違規使用,本稽查小組之稽查範圍,以各鄉(鎮、
    市)公所所核發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之農地為主,並兼負
    執行以下案件:
  (一)農地違規使用檢舉案件。
  (二)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依本條例許可承受
        之耕地,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擅自變更使用者,除依本條
        例第六十九條第一項、第二項辦理外,對該農民團體、農業企業
        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負責人,並處以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
        萬元以下罰鍰。
  (三)執行本條例第七十條、第七十二條之違反使用案件。
四、本稽查小組執行稽查依據各鄉(鎮、市)公所核發農業用地作農業使
    用證明,及高雄縣稅捐稽徵處或國稅局核准免徵遺產稅、土地增值稅
    、贈與稅或田賦列管之名冊作現場查勘,是否依法繼續作農業使用,
    其處理程序依規定照相、製作會勘紀錄以作為行政處分之依據。
五、本稽查小組經現地會勘、照相後,發現農業用地違規使用者未依法繼
    續作農業使用,應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通知該農業用地之土地所有權人依本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二項、第
        三十八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限期恢復作農業使用,並追蹤其
        恢復作農業使用情形,註記專案列管之資料。
  (二)通知區域計畫法或都市計畫法土地分區管制之主管機關,依本條
        例第六十九條第一項處理。
  (三)農業用地之土地所有權人有本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項未
        恢復作農業使用或再有未恢復作農業使用情事者,通知該管國稅
        局或稅捐稽徵處追繳遺產稅、贈與稅或田賦;其有本條例第三十
        七條第二項或第三項未恢復作農業使用或再有未作農業使用情事
        者,應於第一款之資料內註記,並通知該管稅捐稽徵處註記,該
        農業用地於再轉移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本條例第
        三十九條規定核發證明文件內,註明上開情事。
  (四)稽查業務,經發現有涉嫌違反環保、衛生或其他法令者,應將有
        關文件送權責機關處理。
六、本稽查小組之稽查日期以每月十日(遇假日或天然災害時順延一日)
    為原則,但臨時突發事件不在此限。
七、本稽查小組於每半年擇期(或臨時)召開處理案件之檢討會,檢討稽
    查作業時所發生疑點。
八、本稽查小組之成員為無給職,查緝小組人員於正常上班時間外執行查
    緝工作時,得選擇支領加班費或申請補休假。其加班補休事宜依各單
    位相關規定辦理。
九、本要點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