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澎湖縣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03月07日

條文關聯

  增編門牌作業規定如下:
  一、建築物(含農舍、工業用建築物)分割或隔間,原則上應先經地方
      主管建築機關核准後,始得申請增編門牌。
  二、違章建築房屋不得增編門牌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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