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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澎湖縣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03月07日
條文關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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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增編門牌作業規定如下: 一、建築物(含農舍、工業用建築物)分割或隔間,原則上應先經地方 主管建築機關核准後,始得申請增編門牌。 二、違章建築房屋不得增編門牌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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