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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澎湖縣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03月07日
條文關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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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道路之命名由鄉(市)戶政事務所(以下簡稱戶政事務所)會同各該鄉 (市)公所辦理後提報本府核定,但跨兩鄉(市)之道路應互相協調辦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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