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澎湖縣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03月07日

條文關聯

  道路之命名由鄉(市)戶政事務所(以下簡稱戶政事務所)會同各該鄉
  (市)公所辦理後提報本府核定,但跨兩鄉(市)之道路應互相協調辦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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