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澎湖縣政府訴願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11月17日

條文關聯

  本會委員或承辦人員對於訴願事件有利害關係者,或曾在其他機關參與
  該訴願事件之處分或決定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參與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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