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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澎湖縣政府訴願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11月17日
條文關聯
第五條
訴願決定書、答辯書、移轉管轄及勘驗調查均以本府名義行之。 訴願決定書除依訴願法規定由縣長署名蓋章外,並應列入主任委員及參 與決定之委員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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