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審議訴願事件時,應指定人員製作審議紀錄附卷。委員於審議中所 持與決議不同之意見,經其請求者,應列入紀錄。 訴願審議經言詞辯論者,應另行製作筆錄,編為第一項紀錄之附件,並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十二條至第二百十九條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