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澎湖縣政府訴願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11月17日

條文關聯

  本會審議訴願事件時,應指定人員製作審議紀錄附卷。委員於審議中所
  持與決議不同之意見,經其請求者,應列入紀錄。
  訴願審議經言詞辯論者,應另行製作筆錄,編為第一項紀錄之附件,並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十二條至第二百十九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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