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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澎湖縣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12月05日
條文關聯
第十五條
前任機關首長奉命依法暫付、預付及墊付之款項,應於交卸前積極清理 ,不及清理者得移交後任代為清理,如因可歸責於前任之事由無法收回 者,仍由前任負賠償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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