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澎湖縣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12月05日

條文關聯

  後任依前條規定查對移交事項,如發覺遺漏或手續欠妥者,應即會同前
  任及監交人共同核對。前任並應於核結後三日內補辦移交完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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