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澎湖縣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12月05日

條文關聯

  機關首長移交事項如下:
  一、交代清冊目錄(格式一)。
  二、印章戳記及清冊(格式二)。
  三、員工清冊(格式三)。
  四、交代月份截至交代日止與月報相同之會計報告、現金及存款證明。
  五、未辦或未了之重要案件及目錄(格式四)。
  六、當年度施政或工作計畫及實施情形報告書。
  七、統計資料及清冊(格式五)。
  八、財產總目錄(格式六)並檢附次一級主管人員或經管人員切結書(
      格式七)。
  九、上級機關指定專案移交清冊事項及清冊。
  十、其他應移交事項及清冊。
  前項交代清冊封面應填註移交日期及加蓋機關印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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