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澎湖縣政府公共車船管理處場地使用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8月19日

條文關聯

  本處場地以提供本處會議、教學、訓練、集會及員工聯誼活動為主,為
  提升便民服務及空間使用效能並視申請需要開放外界(機關、學校、社
  團、公司、行號、自然人)借用。機關、學校、社團、公司、行號、自
  然人之借用均須填具申請書如附表一,辦理借用手續;同時基於機關對
  等互助原則及拓展公共關係等之需要,得視情況減、免收取場地清潔維
  護與各項消耗費用。
  借用時間達一日以上者,得經本處核可後,酌予優惠。
  前項申請手續,應由申請機關、學校、社團、公司、行號、自然人於使
  用時間五日前送達書面資料,詳細載明借用事由、時間、活動內容,經
  本處同意後,始得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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