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澎湖縣政府公共車船管理處場地使用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8月19日

條文關聯

  本處場地管理單位為總務課,其職責如下:
  一、每日查核收支表及使用登記情形。
  二、其他應行管理事項。
  管理人職責如下:
  一、應謹慎勤勉,並應注意服裝儀容、環境整潔及財物維護。
  二、負責會議場地之維護、清潔、水電管理、安寧秩序等事宜。
  三、負責向使用人收取清潔費。
  四、管理人員應填寫使用登記簿如附表三、登載清潔維護收入及所收款
      項應於五日內前送出納繳庫。
  五、管理人員應將使用人員經管場地使用規定及緊急避難逃生位置圖,
      置於經管場地明顯光亮處。
  六、管理人員發現使用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核准使用。已核准
      者,管理單位應立即停止其使用,並依法處理:
    (一)違背國家政策及法令規定。
    (二)違背公共秩序及善良風俗。
    (三)有損場地與設備之虞。
    (四)活動內容與申請主題不符或場地轉讓他人使用。
    (五)其他經管理單位認為不宜使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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