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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澎湖縣政府公共車船管理處場地使用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8月19日
條文關聯
第七條
已核准同意使用場地之單位、自然人,如欲變更活動項目或取消應於事 前通知本處管理單位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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