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澎湖縣立各級學校校園場所開放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4月25日

條文關聯

各校應依據本辦法,訂定各場所使用規則及收費基準,並經校務會議通過
後實施。
各校場地收費基準,如高於或低於本辦法所訂基準百分之三十以上者,或
有特殊狀況不予收費者,需報經本府核定,始可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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