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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澎湖縣立各級學校校園場所開放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4月25日
條文關聯
第十條
各校應依據本辦法,訂定各場所使用規則及收費基準,並經校務會議通過 後實施。 各校場地收費基準,如高於或低於本辦法所訂基準百分之三十以上者,或 有特殊狀況不予收費者,需報經本府核定,始可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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