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澎湖縣立各級學校校園場所開放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4月25日

所有條文

澎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縣立各級學校校園開放,提倡正當休
閒活動,鍛鍊強健體魄,促進社會和諧與社會教育功能,並使學校設備規
費收取有一致基準,特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訂定本辦法。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本府,並委任各學校執行。

各校校園場所在不影響學校正常教學及生活管理之原則下,應積極開放提
供社區內民眾、團體活動使用,並基於使用者付費與成本效益分析原則,
向使用者收取費用。其開放管理及收費,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辦法
辦理。

開放時間如下:
一、平常上課日之課餘時間。
二、例假日。
三、寒暑假。
前項開放時間與學校需要使用相牴觸時,以學校學生學習為優先。
具體開放時間由各校自行訂定。

開放場地種類包括田徑場、活動中心、禮堂、各項球場、運動場、停車場
,及其他可供民眾使用之場所;由各校視實際設施情況酌情開放。

社區民眾、團體(含立案之公益團體、社區團體、運動團體)、機關,從
事各種有益身心健康之休閒活動及社教文化活動者,均得提出申請,經學
校核准後使用。
選舉造勢活動及婚喪者,不予開放。
在學校開放時間,個人進入校園從戶外健康運動者,可免提出申請。

申請使用學校場所者,申請使用時,應填具場地使用申請書(格式如附件
一),並於使用前向學校提出申請,經繳納場地使用費(如附件二)、保
證金及訂定使用契約(格式如附件三)後,始得使用。
每場次為二小時,未滿二小時者,以二小時計算。

各校開放校園場地可酌收保證金。但不得超過二倍之場地使用費,場地使
用後,需回復原狀並退回保證金。

校園場地提供使用期間,使用者應負責維護場地內外秩序,並維護公共安
全及環境衛生。用畢後,即回復原狀;如有損壞,並應賠償。未即時回復
原狀者,各校得僱工清潔或修復。所需費用由預收之保證金項下扣除;如
有不足,應予追償。

各校應依據本辦法,訂定各場所使用規則及收費基準,並經校務會議通過
後實施。
各校場地收費基準,如高於或低於本辦法所訂基準百分之三十以上者,或
有特殊狀況不予收費者,需報經本府核定,始可實施。

各校因場地開放所收納之款項,應於當日或次日,最遲不得逾五日,填妥
特種基金繳款書連同款項解繳入基金專戶代號,惟保管期間雖未滿五日,
而積存數額達五萬元,仍應隨時繳庫。各校因校園開放,增加之水電、設
施、人力支出,由各校衡酌實際需要在年度基金預算支應。

學校得訂定學校校園場所設施開放及管理規定,並於學校適當場所公告,
其內容應包含下列事項:
一、開放範圍。
二、開放時間。
三、開放對象。
四、使用方式及內容。
五、申請程序及使用期限。
六、收費標準及優待事項。
七、使用限制。
八、損害賠償。
九、設施使用契約書及平安保險事項。
十、安全及注意事項。
十一、其他與學校校園場所設施開放及管理有關之事項。

學校場所開放使用應本教學及師生安全為優先,並以學校社區化原則辦理
。
前項事務統一由學校總務處辦理。

各校與各機關、學校、團體合辦之各項活動,校方得免費提供場地,並酌
收清潔費用每場次新臺幣二百四十元。
教育團體(如教育會、體育會、中小學體育促進會、高中職以上學校)使
用場地費用,得以五折優待。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