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澎湖縣立各級學校校園場所開放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4月25日

條文關聯

各校因場地開放所收納之款項,應於當日或次日,最遲不得逾五日,填妥
特種基金繳款書連同款項解繳入基金專戶代號,惟保管期間雖未滿五日,
而積存數額達五萬元,仍應隨時繳庫。各校因校園開放,增加之水電、設
施、人力支出,由各校衡酌實際需要在年度基金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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