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澎湖縣立各級學校校園場所開放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4月25日

條文關聯

各校校園場所在不影響學校正常教學及生活管理之原則下,應積極開放提
供社區內民眾、團體活動使用,並基於使用者付費與成本效益分析原則,
向使用者收取費用。其開放管理及收費,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辦法
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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