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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澎湖縣立各級學校校園場所開放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4月25日
條文關聯
第五條
開放場地種類包括田徑場、活動中心、禮堂、各項球場、運動場、停車場 ,及其他可供民眾使用之場所;由各校視實際設施情況酌情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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