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澎湖縣立各級學校校園場所開放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4月25日

條文關聯

各校開放校園場地可酌收保證金。但不得超過二倍之場地使用費,場地使
用後,需回復原狀並退回保證金。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