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澎湖縣立各級學校校園場所開放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4月25日

條文關聯

校園場地提供使用期間,使用者應負責維護場地內外秩序,並維護公共安
全及環境衛生。用畢後,即回復原狀;如有損壞,並應賠償。未即時回復
原狀者,各校得僱工清潔或修復。所需費用由預收之保證金項下扣除;如
有不足,應予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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