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澎湖縣建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3月29日

條文關聯

  本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委員及派兼人員均為無給職。外聘委員得
  依規定支給兼職交通費及出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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