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澎湖縣建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3月29日

條文關聯

  為管理及運用本基金,本府設立澎湖縣建設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縣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一人由副縣長兼任
  ;委員七至十三人,由主任委員遴聘有關機關代表及專家學者擔任,任
  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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