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管理及運用本基金,本府設立澎湖縣建設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縣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一人由副縣長兼任 ;委員七至十三人,由主任委員遴聘有關機關代表及專家學者擔任,任 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