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澎湖縣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評鑑及獎勵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97年12月22日

條文關聯

  經評鑑列為甲等以上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由本府表揚及核發獎狀並酌
  給獎勵金予以獎勵。
  前項獎勵金應由受獎機構全數用於獎勵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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