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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澎湖縣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評鑑及獎勵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97年12月22日
條文關聯
第十條
經評鑑列為甲等以上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由本府表揚及核發獎狀並酌 給獎勵金予以獎勵。 前項獎勵金應由受獎機構全數用於獎勵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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