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鑑委員因應辦理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評鑑組成,任期至完成該次之評鑑 為止。但代表機關、團體或機構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評鑑委員出缺時,本府得視需要補聘,補聘評鑑委員之任期至原評鑑委 員任期屆滿之日止。 評鑑委員應遵守利益迴避原則,以維評鑑之客觀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