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澎湖縣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評鑑及獎勵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97年12月22日

條文關聯

  評鑑委員因應辦理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評鑑組成,任期至完成該次之評鑑
  為止。但代表機關、團體或機構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評鑑委員出缺時,本府得視需要補聘,補聘評鑑委員之任期至原評鑑委
  員任期屆滿之日止。
  評鑑委員應遵守利益迴避原則,以維評鑑之客觀公正。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