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澎湖縣兒童保護通報處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92年3月17日

條文關聯

  前條規定之兒童於社會局處理前,警察機關、兒童福利機構應提供兒童
  適當保護及照顧,有接受診治之必要者,應立即送醫。其有遭遺棄、押
  賣或犯罪行為加害之虞者,應向警察機關報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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