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澎湖縣兒童保護通報處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92年3月17日

條文關聯

  保護個案經法院裁定繼續安置期限屆滿前,主管機關應評估延長安置之
  必要性,安置原因仍未消滅者,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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