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澎湖縣兒童保護通報處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92年3月17日

條文關聯

  本辦法保護之對象係指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二十六條、第三十條、
  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所指情事之兒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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