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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澎湖縣兒童保護通報處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92年3月17日
條文關聯
第九條
社會局於發現或接獲前項規定之通知或報告時,應於二十四小時內派社 會工作員進行訪視及調查處理,以見到兒童為原則,並於四日內提出調 查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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