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澎湖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評鑑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月6日

條文關聯

為辦理特殊教育評鑑工作應組成工作小組,由本府教育處處長兼任召集人
,遴聘特殊教育學者、專家、有關教師代表、行政代表、家長代表等人員
組成之,負責研訂評鑑指標及標準、執行評鑑工作、對受評鑑學校提出改
善或建議等事項。
為辦理評鑑相關事務,由業務承辦科科長兼任執行秘書,並負責統籌執行
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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