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辦理特殊教育評鑑工作應組成工作小組,由本府教育處處長兼任召集人 ,遴聘特殊教育學者、專家、有關教師代表、行政代表、家長代表等人員 組成之,負責研訂評鑑指標及標準、執行評鑑工作、對受評鑑學校提出改 善或建議等事項。 為辦理評鑑相關事務,由業務承辦科科長兼任執行秘書,並負責統籌執行 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