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澎湖縣政府暨所屬機關學校政府出版品管理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月16日

所有條文

一、澎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建立所屬各單位、縣屬各機關、學校
    (以下簡稱各機關)政府出版品(以下簡稱出版品)管理制度,促進
    出版品之普及流通,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出版品,係指以各機關之經費或名義出版或發行之圖書、
    連續性出版品、電子出版品及其他非書資料:
  (一)圖書:指法規、概況、簡介、施政工作及成果報告、專論、研究
        報告、會議報告、指南、名錄、目錄索引等出版品。
  (二)連續性出版品:指公報、年報、統計報告及其他定期或不定期連
        續性出版之政令宣導、學術性研究成果報告或技術推廣服務等刊
        物。
  (三)電子出版品:指磁片、光碟等出版品。
  (四)其他非書資料:指地圖、視聽資料、縮影資料等出版品。

三、本府計畫室為出版品統籌專責單位,負責建立出版品管理制度,輔導
    各機關出版品管理及查核事宜。

四、各機關應指定出版品專責管理人員,辦理本機關出版品之申請編號、
    寄存、銷售及管理等事宜。專責管理人員名單應知會本府計畫室,人
    員異動時,亦同。

五、各機關應使用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以下簡稱行政院研考會)
    建置之政府出版品網(以下簡稱出版品網)執行出版品相關管理事項
    。
    前項出版品網由本府計畫室統籌輔導各機關出版品專責管理人員使用
    。
    各機關出版品專責管理人員應負責出版品網有關本機關資料之維護管
    理,本府計畫室並定期查核資料之正確性。

六、各機關出版品出版印製前,應使用出版品網申辦統一編號 (GPN)。

七、各機關出版品取得統一編號( GPN)後,應將出版品之封面、版權頁
    、目次頁、序言等書目資料影本各一份,逕送國家圖書館國際標準書
    號中心,申辦國際標準書號(ISBN),出版品預行編目( CIP)或代
    轉申請國際標準期刊號(ISSN)。

八、各機關出版品基本形制規格,應依據「政府出版品基本形制注意事項
    」規定辦理。

九、各機關出版品印製完成後,除依有關法令分送外,並應辦理下列分送
    作業:
  (一)依「政府出版品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送行政院研考會及國家
        圖書館各二份。
  (二)依「圖書館法」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送立法院國會圖書館一份
        。
  (三)依「政府出版品寄存服務作業規定」,送行政院研考會指定之寄
        存圖書館一份。
  (四)送澎湖縣文化局圖書館二份寄存。
  (五)送本府計畫室二份備查。

十、各機關出版品應依「政府出版品銷售作業規定」,自行定價銷售或委
    託代售,並提供行政院研考會洽定之政府出版品展售門市統籌展售;
    未定價之出版品,應註記工本費,以供未來轉作銷售之用。

十一、各機關出版品每種應控存至少五冊,如有原始電子檔或轉製不同格
      式電子檔亦應予以保存。控存量以外之出版品保存期限為五年,逾
      期經簽准後,得減價出售、贈送或銷毀。

十二、本要點如有未規定之事項,悉依「政府出版品管理辦法」及相關規
      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