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各機關出版品印製完成後,除依有關法令分送外,並應辦理下列分送 作業: (一)依「政府出版品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送行政院研考會及國家 圖書館各二份。 (二)依「圖書館法」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送立法院國會圖書館一份 。 (三)依「政府出版品寄存服務作業規定」,送行政院研考會指定之寄 存圖書館一份。 (四)送澎湖縣文化局圖書館二份寄存。 (五)送本府計畫室二份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