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澎湖縣政府新聞發布及聯繫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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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澎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本府及所屬機關(以下簡稱各單
    位(機關))新聞發布、輿情回應與聯繫,有效運用各種資料及傳播
    媒介,增進意見溝通,以達到施政宣導目的,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新聞發布含平面與電子媒體;輿情回應含平面、電子媒體
    及社群網站等。

三、本府由縣長指定之人員擔任發言人,新聞科長為佐理人。各單位(機
    關)應由副主管(副首長)或主管(首長)指定之人員擔任發言人,
    必要時並得指定一人為佐理人,負責該機關對外發言及新聞發布、輿
    情回應與聯繫工作。縣長政策、政見、本府相關決策、具新聞敏感性
    及其他重要指定事項由府方發言人對外發言,各單位(機關)日常業
    務由各單位(機關)發言人對外發言。

四、發言人之職責,在隨時主動闡揚政策,對媒體提供新聞服務,同時探
    求民意與蒐集輿論以供主管(首長)決策及業務主管部門推動工作之
    參考,發言人與佐理人應就本單位業務有關(直接或間接)之每日新
    聞報導及輿情,進行分析,凡足以影響本府信譽與各單位負面施政要
    項之報導,不論其報導確實與否,均應研判其可能之發展及影響並研
    擬對策,陳報核定後自行處理或聯繫有關單位共同處理,對易引致民
    眾誤解之新聞及輿情,應迅速及時處理。

五、新聞發布是闡揚政策的主要方式之一,各單位(機關)擔任新聞工作
    人員,應積極辦理,其發布之主要內容如下:
  (一)重要施政措施、計畫與方案及其執行成果,而與民眾之權利、義
        務息息相關者。
  (二)重要會議之決議與報告事項,有關闡揚政府政策與政令政績之功
        效而不涉及機密者。
  (三)主管(首長)之重要公務活動及有關指示事項。
  (四)對議會答詢事項及指出之法案須社會大眾了解支持者。
    以上各事項可用新聞稿(如附件一)方式予以發布,各單位(機關)
    為增進民眾了解有關措施,以便利推行,並減少不必要的誤解或阻力
    ,亦得以發布新聞背景資料或舉辦新聞背景說明座談會等方式辦理。

六、新聞發布工作區分如下:
  (一)由本府行政處新聞科(以下簡稱新聞科)發布者:
        1.縣務會議及其他重要措施。
        2.中央首長、外賓訪問本縣活動。
        3.縣長之重要談話及活動。
        4.其他政策性專案或涉及二個以上單位業務,經指示須由新聞科
          統一發布者。
  (二)由各單位(機關)發布者:
        1.各單位(機關)重要會議議決事項與縣民有關者。
        2.各單位(機關)之施政計畫、重要措施及為民服務工作執行之
          成果與績效。
        3.各單位(機關)重要活動。
        4.縣民對本單位(機關)之建議、批評與輿論反映,必須予以說
          明、澄清或解決事項。
        5.其他有關為民服務工作辦理的方法、程序及結果等。
    各單位(機關)新聞,由發言人就前項有關事項自行負責發布,並將
    新聞稿副本一份送新聞科備查。

七、為促使本府與民眾間之意見交流,各單位(機關)針對媒體報導或建
    議事項、輿論關注及民眾質疑之事項,應立即回應。

八、本府新聞發布、輿情回應與聯繫依分層負責規定,以爭取時效,其不
    涉政策、決策之事務性事項,應不待先呈首長,由業務單位本權責即
    時回應、發布與聯繫,但可事後呈悉。

九、有關需回應之新聞報導、輿情等,各單位(機關)得主動察覺簽陳回
    應,或由行政處針對每日該內容送相關單位彙辦(如附件二),各單
    位(機關)並由副主管擔任聯繫窗口;涉及二個單位以上者,依業務
    較多或首項業務之主辦單位為主辦單位,於收辦後再行會辦或協調分
    辦。
    為利追蹤列管,各單位(機關)另行發布之回應新聞稿,請將影本送
    交行政處,據以辦結。

十、各單位(機關)新聞發布之內容,應力求精簡,涉及其他機關權責者
    ,應先聯繫、協調。

十一、各單位(機關)業務主管部門,應主動提供可資發布之新聞資料,
      送交發言人發布。所發布之新聞,應每日紀錄,按月統計送新聞科
      彙陳縣長核閱。

十二、有關協助外籍新聞從業人員採訪事宜,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外籍新聞從業人員請求採訪縣長、副縣長或秘書長時,依所涉
          業務及權責,由主政單位代為安排,但涉及二個以上單位業務
          者,由新聞科代為安排。
    (二)外籍新聞從業人員要求訪問各單位(機關)主管或首長時,由
          新聞科轉洽各單位(機關)新聞聯繫人員予以安排。
    (三)外籍新聞從業人員擬向各單位(機關)蒐集資料時,由新聞科
          協調各單位新聞聯繫人員提供之。

十三、新聞科為辦理新聞發布事宜,得要求各單位(機關)提供資料或為
      其他配合事項,各機關應配合辦理。

十四、本府各單位(機關)新聞發布暨聯繫作業,得列入年度管理績效評
      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