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里)行政區域調整完成後,原有之戶籍、賦稅、文卷、簿冊、公共 財產以及名勝古蹟古物等項,應一併移轉掌管,但村(里)民之合法權 益,不因行政區域調整而變更。 村(里)行政區域調整完成後,鄉(市)公所應即繪具區域界線詳圖三 份,陳報本府備查。 鄉(市)公所並應於重要地點豎立明顯堅固之界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