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澎湖縣村里鄰編組及調整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04月25日

條文關聯

  村(里)行政區域調整完成後,原有之戶籍、賦稅、文卷、簿冊、公共
  財產以及名勝古蹟古物等項,應一併移轉掌管,但村(里)民之合法權
  益,不因行政區域調整而變更。
  村(里)行政區域調整完成後,鄉(市)公所應即繪具區域界線詳圖三
  份,陳報本府備查。
  鄉(市)公所並應於重要地點豎立明顯堅固之界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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