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澎湖縣村里鄰編組及調整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04月25日

條文關聯

  村(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調整區域:
  一、界域有爭議者。
  二、區域參差交錯或地形狹長推行自治業務不便者。
  三、地方經濟及戶口情形與區域面積不相配合者。
  四、區域與天然形勢抵觸過甚,交通困難者。
  五、其他特殊情形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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