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澎湖縣村里鄰編組及調整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04月25日

條文關聯

  村(里)區域之界線,除情形特殊者外,依下列標準劃分之:
  一、山脈之分水線及山丘阜之頂點。
  二、路巷、河溝之中心線。
  三、永久性之關隘、堤塘、橋樑及其他堅固建築物可為界限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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