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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澎湖縣村里鄰編組及調整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04月25日
條文關聯
第三條
村(里)區域之界線,除情形特殊者外,依下列標準劃分之: 一、山脈之分水線及山丘阜之頂點。 二、路巷、河溝之中心線。 三、永久性之關隘、堤塘、橋樑及其他堅固建築物可為界限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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