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澎湖縣村里鄰編組及調整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04月25日

條文關聯

  鄉(市)調整轄內之村(里)、鄰時,應檢附下列資料送本府核定:
  一、民意機關決議案。
  二、調整前後行政區域略圖。
  三、調整計畫書。
  前項調整計畫書內容,應包含調整前後村(里)、鄰別及戶數、增減村
  (里)、鄰數與預定實施日期。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