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市)調整轄內之村(里)、鄰時,應檢附下列資料送本府核定: 一、民意機關決議案。 二、調整前後行政區域略圖。 三、調整計畫書。 前項調整計畫書內容,應包含調整前後村(里)、鄰別及戶數、增減村 (里)、鄰數與預定實施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