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澎湖縣政府鼓勵自動遷移墳墓撿骨進塔補助實施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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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澎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解決澎湖縣(以下簡稱本縣)墳墓散
    布影響景觀問題、提高生活品質、宣導塔葬政策並增進土地資源利用
    ,發展觀光事業,特訂定本要點。

二、凡座落於本縣境內之墳墓由墓主自動遷移撿骨進塔,確有安置於納骨
    堂(塔)之事實。


三、以每座墳墓內起掘之骨骸數為單位,每名(具)補助新臺幣二萬元。

四、申請人取得起掘許可證並完成撿骨進塔後,於六個月內填具申請表(
    如附件一)逕向墳墓所在地之鄉(市)公所申請。

五、應檢具證明文件:
  (一)申請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二)墳墓所在地之鄉(市)公所核發之墳墓起掘許可證正本。
  (三)墳墓起掘證明書正本。
  (四)依法設立並經公告啟用合法納骨堂(塔)進塔證明書正本,如為
        家族式納骨塔需檢附建築執照及使用執照影本。
  (五)申請人存摺影本。
  (六)起掘前、中、後照片。

六、本要點經費由本府民政處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七、墳墓所在地之鄉(市)公所於受理申請後,審核各項證明文件並查證
    墳墓已確實鏟平、清除後,於申請表審核結果欄初核處核章,符合補
    助者,將申請表及應附文件、申請人簽具之領款收據(附件二)備文
    函報本府複核,經審定合格後核發。

八、申請補助之案件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府得撤銷已核准之申請案並追
    繳補助金:
  (一)同一案件重複申請本補助或已由其他機關(單位)公費處理補助
        。
  (二)申請補助之墳墓於撿骨後未鏟平、清除。
  (三)虛報或浮報申請案件數量。
  (四)檢附之文件不合規定或為偽造且經查屬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