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澎湖縣實施平均地權基金收支管理及運用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4月01日

所有條文

  為辦理實施平均地權業務,依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十四條規定設置
  澎湖縣實施平均地權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依預算法第九十六條
  第二項準用同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四目所定之作業基金,編製附屬
  單位預算,以澎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主管機關,本府財政處為
  管理單位。

  本基金之資金來源如下:
  一、本府編列預算撥充。
  二、照價收買土地及其改良物出售之盈餘款、租金及使用費之收入。
  三、區段徵收後土地出售之盈餘款。
  四、市地重劃區出售抵費地盈餘款應撥充數。
  五、裁撤留供市地重劃區內增加建設、管理、維護費用專戶之剩餘款。
  六、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七、其他收入。

  本基金支出範圍如下:
  一、照價收買土地及其改良物補償價款。
  二、區段徵收土地之開發費用。
  三、市地重劃工程費用、重劃費用及貸款利息。
  四、市地重劃抵費地或區段徵收標(讓)售土地及有償撥用土地所得款
      不足抵付重劃負擔總費用或區段徵收開發總費用時,其差額之貼補
      。
  五、實施市地重劃或區段徵收前籌備工作、規劃設計必需之費用。
  六、已辦竣市地重劃或區段徵收地區改善工程及促進重劃區或區段徵收
      區發展建設費用及管理費用。
  七、管理本基金及研究發展平均地權有關工作必要費用。
  八、其他辦理平均地權有關業務所必需之費用。
  前項第四款、第六款及第七款之費用以補助方式辦理;其餘各款以貸款
  方式運用。但第五款於市地重劃區或區段徵收區因故不能實施時得以補
  助方式辦理。
  第一項第一款、第六款及第七款每年度支出之經費合計不得超過本基金
  總額之百分之二十五。

  本基金應於金融機構設立專戶存管。

  申請本基金之撥貸,應提出工作計畫書、經費概算、貸款數額及償還計
  畫。

  本基金貸款數額,由主管機關按計畫執行進度,分期撥付之。

  本基金自撥貸日起計息,利率比照地方建設基金平均地權項目之放款利
  率計算。
  本基金貸款期限最長為六年。

  本基金有關預算之編製及執行、決算之編造,應依預算法、會計法、審
  計法、決算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