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澎湖縣政府辦理各級學校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發給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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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澎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獎勵本縣籍就讀各級學校清寒優秀學
    生,特訂定本要點。

二、凡籍本縣並居住六個月以上(戶籍為準)之清寒優秀學生肄業於公私
    立各級學校(高中、職及國民中小學限在本縣肄業者)並符合下列各
    款標準及資格者得由學校申請之(一年級上學期新生除外)。
  (一)大專、研究所成績:操行成績八十分(甲)、學業成績八十分。
  (二)高中職成績:學業成績八十分。
  (三)國中成績:各學習領域總平均八十分;且各學習領域均達七十分
        。
  (四)國小成績:各學習領域總平均八十分;且各學習領域均達七十分
        。
  (五)享有公費、補校、進修部、進修推廣部、空中大學、夜間部及未
        經政府核准立案學校之學生不得申請。
  (六)家境確屬清寒者(以列入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及本府專案核准
        為經濟弱勢之家庭有案者優先)。
    五專四、五年級比照大學一、二年級成績計算。五專四年級上學期比
    照大學一年級新生不得提出申請,就讀它縣市五專一、二、三年級比
    照高職組需於本縣肄業故不得提出申請。

三、獎學金名額如下:
  (一)研究所、大專院校學生:研究所(一般生)每學期三名、大專院
        校每學期四十名。
  (二)高中高職學生:每學期四十名。高中(高中附設職業類科)二十
        名,高職二十名,若高中(高中附設職業類科)與高職尚有名額
        時,可相互遞補之。
  (三)國民中學學生:每學期一百名。
  (四)國民小學學生:每學期七百名。
    前項國民中小學名額由本府依本縣各校學生人數以校分配,但離島各
    校應至少加二成計算。

四、獎學金金額每名規定如下:
  (一)研究所學生:每學期新臺幣八千元。
  (二)大專院校學生:每學期新臺幣四千元。
  (三)高中高職學生:每學期新臺幣二千元。
  (四)國民中學學生:每學期新臺幣八百元。
  (五)國民小學學生:每學期新臺幣五百元。

五、獎學金之申請及發給日期如下:(每學年分二次辦理)。
  (一)申請日期:第一學期於九月十五日至十月十五日受理申請,第二
        學期於三月十五日至四月十五日受理申請。
  (二)發給日期:第一學期於十一月發給,第二學期於五月發給。

六、大專、高中職學校申請獎學金之學生須檢附申請書,前學期學業成績
    證明書及設籍本縣之證明、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及本府專案核准為經
    濟弱勢之家庭證明(非上述因素者免送)各乙份送本府核辦。

七、各級學校申請獎學金之學生超過規定名額時,除以低收入戶優先外,
    並以智育(學業成績)高低排列錄取。
    大專、研究所學校智育如錄取分數相同時再以德育(操行成績)高低
    排列錄取、高中(職)學校智育如錄取分數相同時再以國文成績高低
    排列錄取,上述錄取成績均相同時由獎學金審查小組決定之。
    高中(職)以上之學生由本府組織之學生獎學金審查小組依規定審查
    ,國民中小學由各校自行審查並造印領清冊及領據一併簽請縣長核定
    。

八、獎學金審查小組由本府教育處處長、副處長、國教科科長、督學組成
    ,並以教育處處長為召集人,小組會議時請縣教育會派員列席。

九、獎學金之款項由本府每年度地方教育發展基金經費預算內學生獎助費
    項下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