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澎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提昇本縣語文能力,推展全縣民眾學
習語文風氣,獎勵本縣語文績優競賽員,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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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獎勵對象如下:代表本縣參加全國語文競賽決賽之競賽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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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要點獎勵項目及組別:
(一)獎勵項目:
1.演說(國語、閩南語、客家語、原住民語)。
2.朗讀(國語、閩南語、客家語、原住民族語)。
3.作文。
4.寫字。
5.字音字形(國語、閩南語、客家語)。
(二)獎勵組別:
1.國小學生組。
2.國中學生組。
3.高中學生組。
4.社會組。
5.教師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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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各類各組績優競賽員,其獎勵金依下列基準核發:
(一)參加獎勵:凡代表本縣參加全國語文競賽者,每人核發獎勵金新
臺幣伍佰元整。
(二)榮獲個人獎獎勵:
1.第一名:新臺幣一萬元整。
2.第二名:新臺幣八千元整。
3.第三名:新臺幣六千元整。
4.第四名:新臺幣五千元整。
5.第五名:新臺幣四千元整。
6.第六名:新臺幣三千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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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要點所需之經費由本府地方教育發展基金編列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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