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澎湖縣參加全國語文競賽績優競賽員獎勵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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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澎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提昇本縣語文能力,推展全縣民眾學
    習語文風氣,獎勵本縣語文績優競賽員,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獎勵對象如下:代表本縣參加全國語文競賽決賽之競賽員。

三、本要點獎勵項目及組別:
  (一)獎勵項目:
        1.演說(國語、閩南語、客家語、原住民語)。
        2.朗讀(國語、閩南語、客家語、原住民族語)。
        3.作文。
        4.寫字。
        5.字音字形(國語、閩南語、客家語)。
  (二)獎勵組別:
        1.國小學生組。
        2.國中學生組。
        3.高中學生組。
        4.社會組。
        5.教師組。

四、各類各組績優競賽員,其獎勵金依下列基準核發:
  (一)參加獎勵:凡代表本縣參加全國語文競賽者,每人核發獎勵金新
        臺幣伍佰元整。
  (二)榮獲個人獎獎勵:
        1.第一名:新臺幣一萬元整。
        2.第二名:新臺幣八千元整。
        3.第三名:新臺幣六千元整。
        4.第四名:新臺幣五千元整。
        5.第五名:新臺幣四千元整。
        6.第六名:新臺幣三千元整。

五、本要點所需之經費由本府地方教育發展基金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