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各類各組績優競賽員,其獎勵金依下列基準核發: (一)參加獎勵:凡代表本縣參加全國語文競賽者,每人核發獎勵金新 臺幣伍佰元整。 (二)榮獲個人獎獎勵: 1.第一名:新臺幣一萬元整。 2.第二名:新臺幣八千元整。 3.第三名:新臺幣六千元整。 4.第四名:新臺幣五千元整。 5.第五名:新臺幣四千元整。 6.第六名:新臺幣三千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