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澎湖縣偏遠地區簡化建築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3月25日

條文關聯

  本自治條例實施範圍內之建築物,除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外,其工程造價
  在新臺幣七十萬元以下者,得免由建築師設計或監造或營造業承造、其
  申請建造執照應備具之工程圖樣如下:
  一、基地位置圖。
  二、地盤圖。
  三、配置圖、其比例尺不得小於一千二百分之一。
  四、平面、立面、剖面圖,其比例尺不得小於百分之一,但選用主管建
      築機關製訂之標準建築圖樣者,得免附平面、立面及剖面圖。
  土木包工業得承攬新臺幣六百萬元以下之建築工程,惟該業所承攬建築
  工程涉及鋼構工程、擋土支撐工程及基礎工程等專業工程部分者,應分
  包予營造業施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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