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自治條例所指應強制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之營利事業場所如下: 一、旅館、電影院、錄影節目帶播映、舞廳、舞場、酒家、酒吧(廊) 、特種咖啡茶室、視聽歌唱、浴室(三溫暖)。 二、總樓地板面積三百平方公尺以上之餐廳、歌廳、保齡球館、遊樂場 、撞球場、理髮理容業。 三、總樓地板面積五百平方公尺以上之各種百貨批發、零售之營利事業 場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