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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澎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保障人民生命、身體、財產,確保公共
  營利事業場所安全,特訂定本自治條例。

  本自治條例所指應強制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之營利事業場所如下:
  一、旅館、電影院、錄影節目帶播映、舞廳、舞場、酒家、酒吧(廊)
      、特種咖啡茶室、視聽歌唱、浴室(三溫暖)。
  二、總樓地板面積三百平方公尺以上之餐廳、歌廳、保齡球館、遊樂場
      、撞球場、理髮理容業。
  三、總樓地板面積五百平方公尺以上之各種百貨批發、零售之營利事業
      場所。

  前條所定之各營利事業場所於申請營利事業設立(變更)登記時,應檢
  附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之證明文件,否則不予受理。

  依本自治條例投保之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其最低保險金額如下:
  一、每一個人身體傷亡:新臺幣三百萬元。
  二、每一意外事故傷亡: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
  三、每一意外事故財產損失:新臺幣三百萬元。
  前項保險期間最高賠償金額為新臺幣三千六百萬元。

  營利事業場所應將每年投保之公共意外責任險證明文件,送本府備查;
  變更保險內容時亦同。
  未依前項規定辦理,經限期改善期滿仍未辦理者,處營利事業場所負責
  人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鍰。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