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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澎湖縣供公共使用營利事業場所強制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09月18日
條文關聯
第三條
前條所定之各營利事業場所於申請營利事業設立(變更)登記時,應檢 附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之證明文件,否則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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