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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澎湖縣供公共使用營利事業場所強制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09月18日
條文關聯
第五條
營利事業場所應將每年投保之公共意外責任險證明文件,送本府備查; 變更保險內容時亦同。 未依前項規定辦理,經限期改善期滿仍未辦理者,處營利事業場所負責 人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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