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澎湖縣路邊停車場收費管理自治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8月12日

條文關聯

本自治條例所稱路邊停車場 (以下簡稱為停車場) 定義如下:
一、不收費停車場:設有停車場標誌、標線,未設有停車場收費器或未置
    管理人員之路邊停車場。
二、收費停車場:設有停車場標詩、標線,並設有停車場收費器或置管理
    人員之路邊停車場。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