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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澎湖縣路邊停車場收費管理自治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8月12日
條文關聯
第三條
本自治條例主管機關為本府,執行機關為澎湖縣警察局(以下簡稱警察局 )。 停車場之規劃、設置、管理由警察局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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