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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澎湖縣路邊停車場收費管理自治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8月12日
條文關聯
第四條
停車場置主任一人,由警察局交通隊長兼任,副主任一人,由交通隊業務 組長兼任,另設組長一人,幹事及管理人員若干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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